第三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人或5人组成。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在大会组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负责监督比赛的竞赛工作,包括监督检查场地设施、比赛器材、编排、抽签、运动员称量体重及裁判员分组安排等内容。
在比赛中对裁判员的评判工作进行监督。如在比赛中,发现裁判员的评判有明显不公正和不准确的行为时,仲裁委员会有权向裁判组和总裁判组提出警告,严重者可建议国际武联技委会免去该裁判员在该次比赛的裁判工作,以保证竞赛的正常进行。
(二)受理参赛队对裁判执行竞赛规程、规则的判决结果有异议的申诉,但只限对本队裁决的申诉。
(三)接到申诉后,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将裁决结果及时通知有关各方。
(四)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复审录像,进行调查。召开仲裁委员会讨论研究,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仲裁委员会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时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相等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终裁权。
(五)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牵连问题的讨论和表决。
(六)对申诉材料提出的问题,经过严格认真复审,确认原判无误,则维持原判;如确认原判有明显错误,仲裁委员会提请国际武联技委会对错判的裁判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不能改变比赛结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 申诉程序及要求
(一)参赛队如果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必须在该运动员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由本队领队或教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交付100美元的申诉费。如申诉正确,退回申诉费;申诉不正确的,则维持原判,申诉费不退。
(二)各队必须服从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如果因不服裁决无理纠缠,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国际武联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使用方法与判罚
第十七条 使用方法
运动员可以使用拳,腿,膝、肘等泰拳技术
第十八条 禁击部位
后脑、颈部、裆部。
第十九条 禁用方法
(一)用头部攻击,和使用反关节的动作进攻对方。
(二)使用柔术和摔跤技法进攻对手。
(三)有意砸压倒地的对手,攻击跌倒或要站起来的对手。
(四)利用围绳使用进攻或防守技术。
第二十条 得分(点)部位
头部、躯干、大腿
第二十一条 得分(点)标准
(一)得一点:使用泰拳技术动作击中对方得分部位得一点。
(二)不得点
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不得点。
2.互打互中,不得点。
第二十二条 犯 规
(一)攻击对方的禁击部位。
(二)使用禁用方法攻击对方。
(三)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或不服从裁判。
(四)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有意松脱护具
(五)不使用任何攻击,抓住对方的腿往前推超过两步。
(六)处于不利状况时举手要求暂停
(七)运动员假装倒地或下擂台。
(八)使用违禁品。
(九)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十)在口令"开始"前或喊"停"后进攻对方。
第二十三条 罚则
(一)在一场比赛中使用同一类犯规动作攻击对方,第一次提示,第二次劝告,第三次警告并罚一分。
(二)严重犯规者,直接给予警告并罚一分。
(三)恶意严重犯规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可直接取消比赛资格.
(四)在每局中, 运动员如没有在攻击距离内使用全部四项(拳, 脚, 肘, 膝)泰拳技术, 在下一局比赛前, 场上裁判做出明确提示, 在该局必需使用全部四项泰拳技术, 如在该局中, 运动员没有尊守, 则在该局比赛结束时,场上裁判即可罚一方或双方一分。
第二十四条 暂停比赛
(一)运动员犯规提示或受罚时。
(二)运动员受伤时。
(三)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举手要求暂停时。
(四)处理场上问题或发现险情时。
(五)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第五章 胜负与名次评定
第二十五条 每局比赛的胜负评定
(一)每局比赛局分高者为该局胜方。
(二)每局比赛双方的点数高的一方局分高。每局比赛双方得点数相差4点(含4点)以下,则局分为10比10,相差5点-15点(含15点),则局分为10比9,相差16点-29点(含29点),则局分为10比8,相差30点及以上,则局分为10比7。
(三)一局比赛中受到三次重击读秒者,对方为该局胜方。
(四)一局比赛中,双方出现局分相同时,按下列顺序判定胜负
1.进攻积极主动一方为该局胜方。
2.重创对手次数多的一方为该局胜方。
3.犯规次数较少的一方为该局胜方。
4.当天体重轻的一方为该局胜方。
(五)如上述四种情况仍相同,则为平局。
第二十六条 每场比赛的胜负判定
(一)每场比赛打满四局,获胜局数多者为该场胜方。
(二)双方获胜局数相同,则以双方四局中各自得点数总和裁判,得点总数高者为该场胜方。
(三)若的点数也相同,则按下列顺序判定胜负:
1. 犯规次数少者少者为胜方。
2. 当天体重轻者为胜方。
3.如上述三种情况仍相同,则加赛一局,依次类推。
(四)优势胜利:
1.如果运动员被击倒,无法在10秒内继续比赛,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2.当双方运动员实力悬殊,则判实力强者该局胜方。
3.严重受伤无法继续比赛,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4.一场比赛中累计受到五次重击读秒,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5.运动员倒在擂台外,在场裁计数20秒内无法回到擂台上时,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五)对手被取消比赛资格而获胜
因为严重违规,场裁裁定犯规者被取消比赛资格,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技术击倒获胜
(六)弃权获胜
1.运动员没有通过医生体检,或没有通过当天的体重称量,或无法准时参加比赛,则判定对方为胜方。
2.因为受伤或其它因素自动退出比赛,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七)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经裁判长的允许可取消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并取消本人全部成绩:
1.运动员没有进行公平比赛时。
2.运动员故意拖延比赛,在受到场裁的警告后,但依然继续拖延比赛时。
第二十七条 名次评定
(一)个人名次
1.淘汰赛时,直接产生名次。
2.循环赛时,积分多者名次列前,若两人或两人以上积分相同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 受警告少者列前。
(2) 体重轻者列前(以抽签体重为准)。
上述两种情况仍相同时,名次并列。
(二)团体名次
1.名次分
(1) 各级别录取前八名时,分别按9、7、6、5、4、3、2、1的得分计算。
(2) 各级别录取前六名时,分别按7、5、4、3、2、1的得分计算。
2.积分相等时的处理办法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分数相等时,按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 按个人获第1名多的队名次列前;如再相等时,按个人获第2名多的队名次列前,依次类推。
(2) 受警告少的队名次列前。
如以上情况仍相等时,名次并列。
第二十八条 最后裁决
在比赛中,如果出现规则里没有明文规定的各类问题时,以大会仲裁委员会和总裁判长的裁决为准。
第六章 编排与记录
第二十九条 编 排
(一)编排原则
1.以竞赛规程、报名表和大会的总时间为依据。
2.同一级别、同一轮次的比赛应相对集中安排、条件要均等。
3.一名运动员一天最多安排两场比赛(不在同一个单元)。
(二)种子设定
1.上一次全国比赛取得前两名的运动员确定为种子选手。根据成绩排出种子的顺序。
2.变动级别的运动员不能定为种子选手。
3.种子选手不再抽签,编排时根据种子的顺序号在轮次表中找到相应号码的位置,即种子的位置。
第三十条 记 录
(一)边裁判根据每局比赛的胜负评定和台上裁判员的裁决,记录运动员的扣分及犯规情况,每局比赛结束后将运动员的得分填入记分表中。
(二)记录员将警告、取消比赛资格、强制读秒分别进行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