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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芬讥讽游泳中心:像小偷声言没偷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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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yang16888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11-22 14:05:07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北京11月18日电/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昨天召开新闻通气会,对清华跳水队总教练于芬提出的奖金质疑作出说明。于芬对游泳中心通气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游泳中心不代表调查结果,这样擅自发表声明是不负责任的,就像(小偷)被告声称自己没有偷东西一样。”

于芬认为,游泳中心作为这次奖金事件中的当事方,特别是自己律师函中所指的被告,这样表态是很不正常的行为。于芬说:“已经把律师函递给了监察局,那么就需要监察局提供调查结果,如果这个结果我本人以及律师都认可了,那么也就不会再起诉了。”

除了认为游泳中心不该擅自宣布调查结果外,于芬还认为游泳中心公布的奖金明细存在疑点,特别是游泳中心公布的261325.5元奖金总数也有误,因为“单单2000年悉尼奥运会决不可能只有游泳中心所说的180305元那么少”。

于芬的律师王兆峰说,“针对今天游泳中心的说明我们认为这样的答复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从内容上也是不严肃的,更是不尊重举报人的。在于芬的材料中涉及到了周继红,她是游泳中心的跳水队主要负责人,也是主要经手人,势必要涉及到对游泳中心财务情况的调查。我们是向监察局进行的举报,但是直到今天为止,监察局也没有给予我们任何书面答复。我们今天去要求监察局给予我们一个回答,结果他们说在4月14日的电话中已经给予了我们正式答复。根据举报方面的有关法律,在举报人举报后,应该在6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而监察局所谓的电话答复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游泳中心的说明和监察局的所谓电话正式回复,于芬的律师团表示不能接受,于芬的律师韩梅说:“我们会继续要求监察局按照法律程式给予我们一份正式的书面答复,如果我们对这个答复不满,将会向上一级提起告诉,裁决还不满,我们还可以向更高级别去上诉。但是眼下,首先是监察局必须给我们明确的说法。”

于芬说:“我没有仔细看今天游泳中心的声明,到目前为止所谓的声明都是通过媒体或者网路发出来的,而没有任何是给我们的。在我看来他们的每一次声明都是有变化的,从5个人代领到今天变成4个人,原来监察局的人跟我说,根据他们的调查,我的奖金都给我了,都领了,今天又说有2万多没领,以后的变化呢?”

“在我举报后,闫立升监察局副主任说让我去谈一谈,问我是否住在北京,去了之后,他给我念了一份清单,说根据他们的调查有18笔奖金,其中有给了我的,有代领的。当时我就跟他说这个我没拿,那个我不知道,这个人我没委托他人领。但是3天后,监察局告诉我说,他们去跳水队调查,游泳中心说你们不能总听于芬一面之词,所以总局领导就商量后把这个调查交给了游泳中心自己去做。我考虑了后回复监察局说可以,但是希望他们在调查结束,给我正式说法的时候有监察局以及游泳中心的人在场,一起来当面对质进行。但是我今天去他们就说已经早就和我说了,已经电话答复我了。”于芬说。

于芬的律师韩梅说:“我去了监察局三次,今天是第三次,监察局负责同志接待了我们,我们不认同他们的做法。在今天还在谈话的时候,游泳中心就发了一个答记者问。到目前为止,网路上发布的任何声明、说明,都是以游泳中心名义发的,而我们是向监察局举报,游泳中心能否代替监察局呢?”

有记者问,在游泳中心新闻通气会上,中心的长期法律顾问邓群曾表示,帐目清楚之后,如果周继红确实存在于芬举报的一些问题,需要由监察局移送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监察局本身没有司法审判裁决权利。当监察局如果做出初步调查周继红没问题,可以向于芬通知情况。而于芬由于缺乏证据支援,甚至涉嫌侵犯名誉与诬陷。对此,于芬和他的律师都笑着说,“你们觉得他这么说有什么依据?我们是依法举报,按照法律程式在走,他们这么说有什么依据?愿意告就告吧。”

于芬提出四点质疑:奖金数怎么可能那么少?

精彩评论1

xuyang16888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8-11-22 14:05:43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就于芬的奖金问题作出说明,于芬当晚就在清华大学召开小型的新闻发布会,对游泳中心的说明提出四点质疑。

质疑一:18万的存款是招行卡还是交行折?

游泳中心所发的情况说明中有“2000年悉尼奥运会奖金180305元,已经由清华跳水队工作人员代领,形式为银行存折。”对于游泳中心的这一描述,于芬现场拿出了一张湖北武汉的招商银行卡说:“我10年来只领取到过一张奖金卡,没有任何的存折,而且这张卡里的钱只有13万多。”

看到这一情况,现场记者也很奇怪,因为游泳中心出示的存折凭证是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的,有记者立刻拿出了现场拍摄的那一张游泳中心出示的存款凭证照片,上面还有于芬的签名。

于芬在记者的笔记本上看到这张拍摄的存款证明后大为吃惊,对自己的名字也在上面更是直接否认有此一回事,她指着照片上自己的签名说:“这根本就不是我的签名。”

2001年跳水队应该给于芬办理了一个存折,这个存折已经于2001年7月销户了。不过于芬并没有看到这个存折,她只是在此后得到了一张招商银行的银行卡。

于芬说,因为当时代表国家队比赛,因此经常会把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跳水队帮助办理一些事情,在当时的银行开户制度下,别人帮助她办理存款或者销户都是可能的。但是存折上的金额和于芬所得到的招商银行卡的金额完全对不上。而这张卡是2007年7月后,跳水队某工作人员交给她的。

从于芬的描述中可知,双方在奖金存款的方式和这一笔奖金的数额上存在描述的不同,游泳中心出示的存款证据以及解释并不能让于芬感到满意,而是让事情本身变得更加纷乱。

质疑二:吉勇的签字是否真实?

游泳中心的声明中说:至于于芬同志提到的吉勇否认代领奖金的问题,经过两次向其核实有关情况并征得本人同意,在清华大学有关部门的支援和配合下,经过司法鉴定,他在2000年前后代领的四笔共13390元奖金清单上的签字,系吉勇本人所为。

对此,于芬说:“吉勇告诉我说,当时找他来进行调查,只是说来调查他的这个名字是否是他签的,而并没有问他是在哪里签的,为什么签,也就是说只就名字的真假进行了调查。而我手里有吉勇的书面和录音证据,表示他从来没有代我领取过这所谓的四笔奖金,而且他后来看了这四笔奖金签名前的队员,有些甚至不是我的队员。”

于芬的律师王兆峰也对这一情况进行了分析,他说:“如果最终进入法律程式,就是进行笔迹签名鉴定,也是要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双方对于鉴定采样认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鉴定,所以游泳中心的这种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关于代领的问题,两位律师不断质疑,为什么没有收条?如果于芬收了,为什么游泳中心不让代领人把于芬的收条拿回来,只是一面之词说代领了,如何证明?

质疑三:奖金如何计算依旧没有明细?

在游泳中心的声明后附了一份于芬的奖金清单,于芬再次质疑这份奖金发放的真实,她一一列举了自己带队的情况,认为计算有误。

她说:“每一名队员带了多少年都应该有详细的纪录和说明,比如我在1987年到2000年4月一直带伏明霞,2001年1月我带伏明霞参加国际比赛获得第二,表上说奖金是12000,按理说我作为他的全职主管教练,我应该得到这笔奖金的70%,但是为什么就只给了我应该得到的一半?我至今没有没有看到过任何一名队员分配的细则,奖金的运算是否是合理的,谁运算的?应该把领取人的清单,这12000都给了谁列出来,让大家看看是否合理。”

质疑四:地方奖金因何不翼而飞?

游泳中心在新闻通气会上说,他们没有收到地方上给予运动员发放的奖金(其中应该有一部分按照规定分到于芬的手上),对此于芬说:“湖北体育局的领导亲口队我说的,在奥运会上他们给了一个冠军30万,一个亚军20万,这些钱都交到了游泳中心,那现在这些钱哪里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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